江苏省常熟中学心理咨询室工作人员守则
1、心理咨询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、并持有上岗证书的专(兼)职心理教师负责,并服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统一安排。 2、辅导教师须努力保持自身的身心健康,坚定为学校奉献的信念,并承担作为社会成员的道义责任,不断钻研咨询业务,努力增进技能。 6、尊重其他咨询人员的权利和技术,注意相互协作,不得妨碍其他同行的业务。 8、做好咨询记录并定期进行案例讨论和咨询总结。案例研究不得损害来访者权益。 9、在公开说明咨询知识和专业意见时不得夸张,特别是在对外宣传和广告时,应对产生的社会影响负责任。 10、咨询工作原则上必须限定在咨询室内进行。 11、咨询人员必须充分理解本守则,不得违反。 |
终审:常熟中学超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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